让白癜风患者感受中科魅力 https://yyk.familydoctor.com.cn/2831/content_932710.html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实体.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经营状况,国家规定各税种的不同纳税人,有利于体现税收*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层次的关系。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会计实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人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收)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与应税实体相对应的是管道实体,管道实体是没有纳税义务的实体.这类实体只记录其从事的交易活动,向*府报告其经营成果,但对其经营成果不缴税。在管道实体中,实体的税收属性(所得,抵免、扣除等)通过管道实体转给应税实体,由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