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收入总额就是指企业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收入总额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资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另外,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包括:(1)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5)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7)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不过话说回来,只要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