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一个稽查案例,先看案例,解析在文章的最后。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二稽处〔〕号
苏州***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F)
我局(所)于年9月8日至年9月23日对你(单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询: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2***)于年5月向你单位共开具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发票明细小编略)
检查人员经查询“金税三期”、“数据情报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等征管信息系统,确认其中上述3份发票(号码、、)你单位未入账、未抵扣进项税金,其余10份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34元,已申报进项税金.56元,结转成本.78元并已税前列支。
检查开始后,检查人员通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侯某和兼职会计携带相关账册、凭证、抵扣联到我局接受检查,并约定第二天来我局做询问笔录,但第二天侯某便拒绝配合检查,并在电话里威胁检查人员,同时粗暴辞掉兼职会计,自己也和检查人员玩失联,检查人员至今无法联系到法人侯某。年1月你单位因未申报无法联系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公告送达,年9月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告送达《检查通知书》,公告已满30日。
以上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现不能确定上述发票是第三方取得还是善意取得发票,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对应业务企业存在主观故意虚开、偷税行为(小编注:这是本案例不追征税款的关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之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年6至8月增值税.56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0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省*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发[]66号文)及《省*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府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苏*发[]3号)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1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第号)之规定,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47+.78)×25%-.05=.26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
证明你单位已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
证据2:经财务人员签字的记账凭证、账页、银行流水等
证明上述13份发票中除3份发票(号码、、)你单位未入账、未抵扣进项税金,其余10份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34元,已申报进项税金.56元,结转成本.78元并已税前列支。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他附件材料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涉案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虚开,你单位与南京东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以及涉案发票等情况。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56元、企业所得税.26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00元、教育费附加.15元和地方教育附加.43元不予以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品税悦补充:
1、稽查局的处罚决定需要证据说话,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企业偷税。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计算错误等失误,从而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追征期为3年(追征税款+滞纳金),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滞纳金)。
3、本案例中提到: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对应业务企业存在主观故意虚开、偷税行为,既然不能认定为偷税,该企业少缴纳税款10万以上,追征期仅为五年。本案例稽查的企业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已经过了五年的追征期了,因此,不再追征!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存在偷税行为,则对应的税款和滞纳金无限期追征!
本文内容参考: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