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消化不良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以法律为出发点,该如何完善我国个税自行纳 [复制链接]

1#

年,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完善与实体税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程序方面跨出重要一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变化即是其典型表现。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从年确立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年,对于增强纳税人意识、加强税源监管、提高征管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年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拓展了个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适用范围,但缺乏对申报制度的系统性考量,在纳税申报主体、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权利保护、激发纳税人申报积极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一、实行个人申报与家庭申报选择性的纳税申报主体制度

1.明确家庭纳税申报的主体范围

中国的家庭组成结构比较复杂,从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组成情况看,可以分为夫妻完整的双亲家庭,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从家庭文化传统角度看,我国家庭结构组成可细分为单代家庭(例如,只有夫妻双方)、两代家庭(例如,夫妻双方加子女)和两代以上的家庭(例如,由父母、夫妻双方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模式)。

由于我国家庭组成较为复杂,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选择以夫妻为核心的家庭作为纳税申报主体,将夫妻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家庭纳税申报的基础,而不是将整个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汇总申报。并且家庭纳税申报主体中的夫妻关系,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即有民*部门发放的结婚证作为依据。

对于两代以上的家庭组成,可以按照核心家庭的模式拆分,分别申报。丧偶或者离异的单亲家庭可选择以个人作为纳税申报单位。对于成年的子女并且有独立收入来源的,可以选择个人独立申报纳税。

2.增加家庭纳税申报适用税率

引入家庭纳税申报单位后,要考虑增加适用家庭纳税申报的个税税率。如果还是按照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给合并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因适用超高的个人累进税率带来一定的税收惩罚,反而不利于税收公平。

对于家庭纳税申报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各国的选择都有所差异。例如德国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美国选择的是累进税率,但各国选择适用税率的宗旨都是尽量降低家庭纳税申报对个人纳税义务的影响。因此,我国采用的家庭纳税申报税率可采取与个人申报相似的累进税率。

其次,在充分考量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分别适用个人申报和家庭申报的两个税率表。考虑到家庭的综合支出较大,适用于个人申报单位的各个层级税率均要高于家庭纳税申报单位。

两个税率表的各层级税率差,整体上可以从三个层次把握。在低税率层级上两个税率表的差距控制在3%以内,中间层级税率差距控制在10%左右,高层级税率差则控制在在这两者之间。由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最适合的纳税申报单位。

二、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1.推行统一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监管

为解决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乏力的现状,需要积极推动我国个税征管制度革新,推行统一的自然人涉税信息系统,逐渐强化对自然人纳税人源头涉税信息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里提出实行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要求纳税人在订立合同等交易活动时都需要出示识别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也要求,自然人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要主动出示、登记识别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明确了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且纳税人需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此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强制推广,能够让个人的收支信息、财产状况、市场交易活动等涉及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完整的信息都汇集到这一识别号里,极大地方便了税务部门的涉税监管工作。同时推动专项费用附加扣除的顺利实施,真正落实税收公平,激励纳税人主动诚实申报。

2.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个税税源监控的前提是,各种交易活动必须留有痕迹才能有据可控。而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交易活动直接通过现金结算完成,导致其无迹可寻,给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由此,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加强对居民收入、支出监督的必要条件。

首先,应当对经济活动的现金交易数额实施一定的限制。例如,现金交易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就必须通过转账、支票或第三方支付工具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其次,银行机构作为现金的主要控制者在落实相关规定时,应当担负更多的责任。银行机构应该对个人存取现金达到一定数额进行询问、登记并备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与税务机关沟通。

最后,严厉惩罚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可以对其处以高额罚款,及时遏制个人企图通过现金交易来逃避税收监管的错误思想。

三、完善纳税申报服务制度

1.立足纳税人主体性理念,契合纳税人纳税申报需求

在一般法理上,“法治的主体性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主体力量对法治的意义与功能”,具体而言即是“以主体权利与自由作为法治追求的终极目标”。运用到财税法治领域,就意味着纳税人应当成为最重要的法律主体,财税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围绕纳税人权利构造展开。

纳税人主体性理念,就意味着纳税申报制度,不能只停留在以往单纯作为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信息。强化税源监管的手段上,更重要的是需立足于纳税人主体地位考虑,以实现纳税人利益为工作出发点,重新定位纳税申报制度的价值。由此,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转变纳税服务观念,坚持纳税人主体地位,提供真正契合纳税人需要的纳税服务。

2.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长期以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制为主的征纳模式,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意识淡薄。伴随着综合分类的个税税制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个人所涉及的申报事项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求助中介机构为其代办纳税申报事务的需求显得更为迫切。由此,全面规范税务中介机构,建设现代化的税务代理制度迫在眉睫。

考虑到我国还不具备出台一部专门规范税务代理的单行法律的条件,为加快推进我国税务代理规范化进程,建议整合我国对税务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设一章,对这一制度作出专门规范。以此提升税务代理制度的立法层级,强化相关从业者的法律约束。

在此基础上,还需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原则。代理人员需要在尊重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合法、公正地捍卫纳税人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其次,借鉴日本的专家型税务代理人制度经验,尝试构建我国的专家型税务代理人。

为此,可以扩大税务代理人员的队伍。不仅包括通过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还应该允许税务律师、法学教授等税法人才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以此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服务要求。最后,坚持*府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结合,明确税务代理机构的执业范围、行业准入标准,保障税务代理活动正常开展,促进税务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四、设立个人所得税信用等级制度,提高税收遵从度

从心理学立场出发,人的所有行为都需要被鼓励、刺激。这种方式可以是有形的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外界对自身行为的认同或者来自于自身内心的自我肯定等精神层面的鼓舞,关键之处在于一个人必须感受到其努力能带来自身福利的变化。

我国当前对企业纳税人,依据其统一的纳税记录开展了企业纳税者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有效促使了企业诚信纳税。相比之下,我国缺乏有关自然人纳税信用的评级办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尚未形成。随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税制在我国的确立和实行,构建个税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是必然趋势。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企业信用等级的制度经验,根据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记录等信息,尤其是将纳税人自行申报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自然人纳税人信用分为不同的等级。对于信用评级突出的纳税人,采取一些鼓励措施。例如,对其进行公开表扬或者可以依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为其制定专门化的服务。

对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该重点监督,加强税务稽查,且在其日常经济活动中设置一定限制。例如,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因其信用等级低,审核要求更高且贷款数额受到限制。对自然人纳税人依据其信用等级高低进行差别化管理,从而推动纳税人主动纳税申报。

五、总结

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税税制下,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凸显纳税人主体意识,顺应新税制下纳税人参与征管过程的民主化、透明化要求,构建征纳主体双方之间沟通、交流的有效平台。

同时促进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尤其是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征管,填补我国长期疏于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漏洞,缓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紧张局面,坚持公平原则,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