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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篇,喜欢就收藏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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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年起施行

财*部近日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骋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税务总局明确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策,是否有收入限制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四、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是否需缴契税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策的通知》(财税4号)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五、如何判定某个自然人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六、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可以开物业服务的发票吗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车位使用权是车主的,物业公司收的管理费应当按物业服务增值税:如果车位使用权不是车主的,车主只是停放,则物业公司收的停车费应当按不动产租赁服务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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