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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证实偷税时,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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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税务机关没有证实企业有偷税的情况下,直接以超过法定期限的欠税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被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设立于年9月29日,位于峄城区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规划路**,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黎华清,登记股东为上海同捷卡怀特汽车传动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枣庄市市场监管局于年10月10日作出《枣工商信监处字[]第号》处罚决定书,吊销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年3月17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鲁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向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暂缓确认。管理人于年7月19日书面通知,就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不予确认。

另查明,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37695422。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账簿计提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4,,.76元,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记载为零。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对此一直没有发现并稽查,在破产清偿中发现并要求管理人予以确认。

法院裁判思路:被告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年欠交税款,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峄城区税务局一直未发现并实施任何催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精神,本案争议的关键是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如果属于偷税行为,则不受追征时效的限制,否则,本案已过追征时效。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对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风险。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偷税将承担行*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应当经过严格程序审查并确认,原告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径行确认有悖法理并导致减轻相对人的责任。故本案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偷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要求确认债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但在本案来中,枣庄同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并不是未申报而是”零申报”,从本质上来说,在明知存在欠税的情况下,其”零申报”本身就是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符合偷税的法律特征。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先搜集证据以存在偷税为由启动行*处罚程序,然后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像本案中这样直接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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