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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新年度,别忘了重新确认是否适用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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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待办往这儿看!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新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策的声明》。

一、税收*策回顾

*策1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策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适用加计抵减*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策的声明》。

*策3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要点:

“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二、操作步骤(电子税务局)

特别注意

根据适用的*策,纳税人选择《适用加计抵减*策声明》(10%),或《适用15%加计抵减*策的声明》(15%)。

以下操作选择适用15%加计抵减为例

功能节点:---,也可直接在首页办税桌面搜索“加计抵减”即可进入办事界面。

操作步骤

01

填写表单

1.部分征管系统已有数据将自动带出。

2.选择*策适用年度。

系统将自动带出适用*策的有效期和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策的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请注意: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在年,是否继续适用,应根据年销售额确定。本年度*策适用到期后,若您符合规定条件,在下一年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策的,可在下一年度首次适用加计抵减*策时再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声明。

3.填写四项服务及全部销售额。

根据填写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占比,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策规定。

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

02

预览提交

系统将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适用加计抵减*策的声明》,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处理结果为受理通过。本事项系统自动办结,无需税务人员审核。

03

打印文书

可点击[下载打印]打印文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受理的文书结果。

三、注意事项

1.在电子税务局填写加计抵减声明提交后,如需修改须前往办税大厅。因此,请确定数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2.如需在电子税务局查看自己企业是否已申请过《适用加计抵减*策的声明》,点击---,查看《适用加计抵减*策的声明》。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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