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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YL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票,价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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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号

安徽YL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P):

我局于年6月2日起对你单位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年10月至年4月,安徽YL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安徽YH中药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发票内容为丹皮片、玉竹片、桑枝片、*精片等各类中药材,金额为.06元,税额.94元,价税合计元,具体如下:18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为年10月,抵扣.57元;13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11月,抵扣.19元;18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12月,抵扣.20元;18份专用发票年2月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79元;36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3月,抵扣.02元;26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5月,抵扣金额.17元。

主要证据如下:

1.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的数据

证实安徽YL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对外开具中药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取得的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抵扣销项税金为目的、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于当月增值税申报抵扣,抵扣金额.94元。

通过对你单位年1月至年12月对外开具的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份普通发票的检查,未发现你单位有开具中药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上述份专用发票,已于年11月被*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案发票金额.06元,税额.94元。

3.黟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自年6月至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为了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发票等,抵扣进项税款.76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吴广伟为了掩盖虚开的违法犯罪事实,还采取虚开代加工发票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租赁发票、劳务发票、耗材发票、购买了少量中药材用于加工示人等方式,来伪装公司具有真实的业务和加工生产活动。

年10月至年4月期间,安徽YL公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友和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之后多次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友和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价税合计人民币.00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额.94元。

4.黟县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

证实你单位取得安徽YH中药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年6月我局陆续收到各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相关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金额.05元,税额.74元,价税合计.79元。

(1)年6月函件,温州RF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年4月21日期间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50元,税率17%,税款.89元,开具内容医用纱布绷带、脱脂棉球、医用棉签;

(2)年9月函件,湖南益阳市MK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年12月至年2月期间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54元,税率17%,税款.46元,开具内容医用纱布绷带、脱脂棉球、医用棉签;

(3)年6月函件,海南省海NHX药业有限公司,年7月22日期间虚开19份中药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38元,税率17%,税款.42元,开具内容花茶;

(4)年5月函件,海南鑫诚药业有限公司,年1-4月期间虚开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63元,税率17%,税款.97元,开具内容花茶。

经查你公司上述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情况如下:

温州RF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5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5月,抵扣金额.90元。湖南益阳市MK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0份专用发票,其中10份专用发票,9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12月,抵扣.72元,发票#未认证和申报抵扣;20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3月,抵扣.89元。海南省海NHX药业有限公司19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7月,抵扣.42元。海南XC药业有限公司94份专用发票,69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年4月,抵扣.64元;25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5月,抵扣.3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33号公告)第二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查补增值税4,,.84元(税款所属月份详见下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号)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9元、教育费附加,.60元、地方教育附加95,.40元,具体所属月份详见上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规定,对上述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你单位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元,调增年应纳税所得额13547.47元,调减年应纳税所得额.37元(查补附加税费),查补年企业所得税.10元;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6元,调增年应纳税所得额.29元,调减年应纳税所得额.01元(查补附加税费),查补年企业所得税.81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查补的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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