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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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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至(五)项*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六)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策的通知》(财税〔〕68号)

(七)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八)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七)至(八)项*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82号)

(九)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省级人民*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至(四)项*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

(五)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58号)

(六)继续教育支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七)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六)至(七)项*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

(八)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年第99号)

四、进口环节税收

(一)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至(二)项*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

(三)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校(行*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策依据:《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策的通知》(财关税〔〕23号)

五、其他税收优惠

(一)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三)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至(四)项*策依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39号)

(五)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1号)

(六)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策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策的通知》(财税〔〕14号)

(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策依据:《云南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民*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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