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家为了大力扶持企业的发展,出台和延续了多项税收优惠*策,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六大行业的期末留抵退税*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策,以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策时,账务上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呢?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征收率的直接免征,纳税人销售时点即明确此销售行为享受免征优惠,对应的免征税额无需额外账务处理。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对外销售的含税价格不变,享受免征优惠与之前按照3%征收率或之前3%减按1%征收相比,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账务上无需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若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策,依然需要正常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享受免税*策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并不享受《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文规定的免税*策,但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此时的减免税额账务上应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其他收益”科目,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可以申请享受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增量留抵退税及存量留抵退税)。
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期末留抵退税,账务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就是企业尚未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若纳税人不申请享受留抵退税,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期间继续抵扣增值税。
账务处理:
留抵税额未结转的,即账务上进项税额依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留抵税额已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则冲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策账务处理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策延期至年12月31日(邮*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为15%)。
加计抵减优惠*策,实际是一项减税*策,准予在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在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10%或15%),享受该优惠*策,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减少了。
企业对外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取得进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以及期末结转会计分录没有任何变化,企业在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将本期实际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享受完加计抵减*策后实际缴纳的金额)
其他收益(本期实际抵减额)
如果应纳税额0,则本期准予抵扣的加计抵减额有留抵余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以上账务处理,本期加计抵扣额并没有在账务上体现计提的过程,账务处理虽然简单,但需额外建立备忘录记录加计抵减额余额,以便下期继续抵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账务处理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从该*策出台后,科技型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均提到了%,其他行业企业还是按照原优惠*策,加计扣除75%。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加计75%/%税前扣除,会计账务处理上,对于加计扣除的部分,无需额外账务处理,会计账务处理上,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加计扣除金额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在预缴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即可。
形成无形资产的,会计上依然根据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预计可使用寿命计提摊销额;至于税法上的税前加计%税前摊销(按照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在预缴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可,账务上无需额外处理。明确做账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纳税遵循税法的规定。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账务处理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涉及减半征收的这六税两费中,除了“耕地占用税”,其他账务上均是计提到“税金及附加”科目,耕地占用税一般情况下,是计入资产成本,大部分情况下,计入“在建工程”。
对于六税两费的减半征收,账务处理上两种处理均可,一是按照减半征收后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作计提,二是全额计提应纳税额,然后将减半征收的税额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按照享受完税收优惠*策后的税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耕地占用税计入到资产类科目。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等贷:银行存款
按照全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策账务处理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4、5、10年的,可选择按照价值的50%税前一次性扣除,剩余不分按照固定在剩余期限扣除。
再加上之前单位价值万以下的可税前一次性扣除的*策延期。即年纳税人购入的器具设备,继续享受以上两条优惠。
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站在税法上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会计做账如上所述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寿命、预计净产值以及合理的计提折旧的方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计提折旧额。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造成了暂时性差异,再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总额上税法和会计税前扣除的金额是一致的,均为相关资产的价值总额,但由于具体扣除限额的差异,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实际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次性提前享受扣除,意味着当期少交税,未来多交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账务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
贷:累计折旧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购置资产的当期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后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