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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有哪些快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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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

主要包括:

1.统一性原则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在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时,除无法协调的情况外,应尽可能减少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和税法遵从成本。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有规定,而税收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这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2.独立性原则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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