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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至清算美国破产法上的重整制度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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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调整作用,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破产这一概念仅适用于企业公司,但是欧美国家很早就出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美国在破产制度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影响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在此背景下,备至研究院专门编译了美国联邦法院破产栏目的相关内容,简略介绍美国破产法中的重整、破产管理人等制度,供各方专家参考。

第11章破产法规定的重整

本章总体上规定了企业重整,通常涉及公司或合伙企业。本章的债务人通常会提出重整计划,使其经营可以存续,并在一定时期内清偿债权人。企业或个人也可以在本章中寻求救济。背景介绍根据本章规定所提出的案件经常被称为“重整”破产。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仍然拥有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并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引入新的资金。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对提出的重整计划进行投票,如果该计划得到所需的投票并满足某些法律要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确认。本章破产案件的启动在向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的破产法院提交申请后,破产案件就启动了。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自愿申请提出,也可以由符合要求的债权人提出。(《美国法典》第11章第、节)。自愿申请必须遵守美国司法会议规定的正式表格B的格式。除非法院另有要求,否则债务人还必须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和负债表;2.当前收入和支出表;3.履行中的合同和未到期租约一览表;以及4.财务状况表。《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b)条如果债务人是个人(或夫妻共同申报),还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咨询证明和通过信用咨询制定的任何债务偿还计划的副本;2.申请破产前60天收到的雇主付款证明(如有);3.每月净收入和申请破产后任何预期收入或支出增加的声明;4.债务人在联邦或州级规定教育或学费账户中的任何权益记录。《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夫妻可以提出联合申请或单独申请。《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a)条。破产申请如因债务人故意不出庭或根据法院的规定应当被驳回,或者在债权人向破产法院寻求救济以收回其享有留置权的财产后被自愿驳回,则在天内个人就不能根据第11章或任何其他章节再次提出申请。《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g)、(d)-(e)条。此外,如果在申请前天内没有在批准的信用咨询机构进行个人或团体的信用咨询,任何个人不得成为《破产法》第11章或任何章节规定的债务人。《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在紧急情况下或美国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确定没有足够的批准机构来提供所需的咨询时除外。如果在规定的信用咨询期间制定了债务管理计划,必须向法院提交。法院需要收取美元的案件备案费和美元的管理费。这些费用必须在归档时支付给法院的书记员,或者在法院的允许下,由个人债务人分期支付。《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b)条;破产法院杂项费用表,第8项。《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b)条将申请费的分期付款次数限制为四次,最后一期必须在提交破产申请后天内支付。如有理由,法院可以延长分期付款的时间,但最后一期付款必须在提交申请后天内支付。美元的管理费可以按照与申请费相同的方式分期支付。如果是联合申请,只收取一个申请费和一个管理费。债务人应明确,不支付这些费用可能会导致案件被驳回。《美国联邦法典》第2(b)(10)条。破产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信息:债务人姓名、社会保险号码或纳税识别号码、住所、主要资产所在地(如果是企业)、债务人的计划或提交计划的意图以及根据《破产法》相应章节提出的救济请求。在根据第11章提出自愿救济申请后,或在非自愿案件中发出救济令后,债务人就自动拥有了"占有式债务人"这一额外身份。《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1节。“占有式债务人”这一术语指的是债务人在根据第11章进行重整时保持对其资产的占有和控制,而不指定案件托管人。在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得到确认、债务人的案件被驳回或转为第七章、或指定第十一章受托人之前,债务人仍然可以占有相关资产。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任命或选择受托人。一般来说,作为"占有式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企业,并履行托管人在其他章节的案件中所履行的许多职能。《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a)条。一般来说,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披露声明和重整计划。《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披露声明必须包含有关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和商业事务的信息,足以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重整计划作出知情判断。《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上述信息受司法裁量权和案件情况的制约。重整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债权的分类,并且必须说明每一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处理方式。《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债权“受损”的债权人,即那些合同权利将被修改或获得的清偿额低于其债权全额价值的债权人,通过投票对计划进行表决。《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在法院批准披露声明和收集并统计选票后,法院将举行确认听证会以决定是否确认该计划。《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就个人破产而言,第11章与第13章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的收入和债务人在申请后直到案件结束、驳回或转换时所获得的财产;重整计划中的资金可以来自债务人的未来收入;如果不投入所有债务人未来5年的可支配收入,重整计划在债权人反对的情况下将不能得到确认,除非重整计划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债权及利息。《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5条、第(a)(8)条、第(a)(15)条。占有式债务人本章通常适用于重整企业,可能是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公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即股东)而存在的。第11章的公司(公司作为债务人)破产案件不会使股东的个人资产面临风险,除了他们在公司股票上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为债务人)并没有独立于其所有者的身份。因此,涉及独资企业破产案件的财产包括企业和所有者的个人资产。与公司一样,合伙企业也是独立于其合伙人而存在的。然而,在合伙企业的破产案件中(合伙企业作为债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可能被用来支付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或者合伙人本身可能被迫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法》第条规定占有式债务人与受托人同等的地位,拥有第11章受托人的权力和职责,它要求债务人履行除受托人的调查职能和职责以外的所有职责。这些职责在《破产法》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中有所规定,包括核算财产、审查和反对索赔,以及按照法院和美国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下文讨论)的要求提交信息报告,如每月的运营报告。《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a)条。债务人还拥有受托人的许多其他权力和职责,包括在法院的批准下,有权雇用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中协助债务人。其他责任包括提交报税表和报告,这些报告要么是必要的,要么是法院在确认后要求的,如最后的会计。美国受托人负责监督占有式债务人对报告要求的遵守情况。根据第11章第四分章,铁路重整有具体的要求,在此不作讨论。此外,股票和商品经纪人被禁止通过11章提出申请,仅限于在第7章。《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d)节。小型企业破产案件和小型企业债务人《破产法》允许小型企业债务人根据第11章的两个不同的特殊类别申请救济,旨在简化程序和降低成本。第一种被称为小型企业破产案件(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51C)条的定义),是在年由《防止破产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BAPCPA)创建的,第二种在第五分章提到过,是在年由《小企业重整法》(SBRA)创建的。债务人可以根据相应标准选择这两个其一。小型企业破产案件和第五分章的案件的处理方式都与传统的第十一章案件不同,主要体现在截至日期的加快和重整计划确认的速度上。这两种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债务限额,即债务人在提交破产案件时非偶然清偿的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总额。申请适用小型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必须从事商业或商务活动(主要拥有或经营单一不动产的除外),其担保和无担保债务总额为3,,美元或以下,其中不少于50%的债务是由债务人的商业或商务活动产生的。申请适用第五分章的破产案件,债务人必须从事商业或业务活动(不包括主要拥有或经营单一不动产),其担保和无担保债务总额为7,,美元或更少,其中不少于50%是由债务人的商业或业务活动产生的。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小型企业破产案件,有担保和无担保债务的总和必须是在申请破产救济之日所负担的。除了加速的最后期限和重整计划更快的确认,小型企业和第分五章的破产案件与普通的第十一章案件还有一些关键的区别:债权人委员会不是自动指定的,而是只有在有理由的情况下才会被指定,《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a)(3)条;而且债务人或占有式债务人还有额外的职责,《美国法典》第11章第6条。在小型企业破产案件和第五分章的破产案件中,除其他事项外,债务人必须将其最近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报表、现金流量表和联邦所得税申报表附在申请书上,或提供一份宣誓声明,解释缺少这些文件的原因,并必须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参加法院或美国托管人安排的会议。债务人必须不断向法院提交有关其盈利能力和预计现金收支的文件,必须报告其是否遵守《破产法》和《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及是否已缴税和提交纳税申报。《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6、条。与第五章和其他第十一章的债务人不同,小型企业破产案件的债务人要接受美国托管人的额外监督。在案件初期,债务人必须参加美国托管人的"初始债务人面谈",届时美国托管人将评估债务人的生存能力,询问债务人的商业计划,并解释某些债务人的义务,包括债务人提交各种报告的责任。《美国联邦法典》第28章第(a)(7)条.美国受托人还将在案件审理期间监测债务人的活动,以尽快确定债务人是否将无法确认计划。在第五分章的破产案件中,将指定一名受托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监督其重整。受托人在第分五章案件中的作用与第十二章或第十三章受托人的作用相似,包括:促进债务人重整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出席重大听证会;调查债务人的行为、资产和负债、财务状况以及债务人业务的持续经营情况;并确保根据计划进行支付。《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美国受托人的监督责任与普通第11章案件相同。《美国联邦法典》第28章第条。由于申请的截至期限不同,而且很难延期,所以小型企业破产案件通常比其他第11章案件进行得更快。在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只有债务人可以在案件提交后的前天内提出重整计划。《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e)条。这个"排他性期限"可以由法院延长,但只能延长到天,而且只有在债务人以优势证据证明法院将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计划的情况下。在第分五章的小型企业破产案件中,只有债务人可以提交重整计划。《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然而,在其他第11章案件中,法院可以"因故"延长排他性期限,最长可达18个月。小企业和第五章案件节奏较快的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法院确定重整计划中包含足够的信息,债务人可能不需要提交单独的披露声明。《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f)、、节。在传统的第11章案件中,债务人必须提交一份单独的披露声明。《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第五分章的案件与第十一章和小型企业破产案件相比,放宽了确认重整计划的要求。只要重整计划不存在不公平的歧视,对每一类债权或利益都是公平和公正的,规定债务人的所有预计可支配收入(或同等价值)在三至五年内用以清偿支付,重整计划就可以被确认。《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单一资产的房地产债务人单一资产的房地产债务人须遵守《破产法》的特殊规定。“单一资产不动产”一词被定义为“单一财产或项目,但不包括少于四个住宅单元的住宅不动产,该不动产是非家庭农场主的债务人的所有总收入的基本来源,并且除了经营不动产和附带活动的业务外,债务人没有在该不动产上开展实质性业务。”《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51B)条。《破产法》规定了单一资产不动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获得自动中止的救济,这些情况是普通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无法获得的。《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d)条。拥有由单一资产不动产担保权的债权人提出请求,并在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将给予债权人自动中止的救济,除非债务人在立案之日起90天内,或在法院确定该案件为单一资产不动产案件后30天内提交可行的重整计划或开始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利息的支付必须等同于债权人在房地产中的权益价值的非违约合同利率。《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d)(3)条。单一资产的房地产案件没有资格适用小型企业破产或第分五章的选择。《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51D)条,第(1)(a)条。美国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美国受托人在监督第11章案件的进展和监督其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美国受托人负责监督债务人对企业的经营,并提交经营报告和费用。此外,美国受托人还监督专业人员的报酬和报销申请,向法院提交的重整计划和披露声明,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美国受托人在第11章案件中主持债权人会议,通常被称为"第条会议"。《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美国受托人和债权人在第节会议上宣誓后,可以就债务人的行为、举止、财产和案件的管理等询问债务人。美国受托人还可以对“占有式”债务人提出某些要求,如报告其每月收入和经营费用,建立新的银行账户,以及支付当前雇员的预扣税和其他税收。根据法律规定,“占有式”债务人必须向美国受托人支付季度费用,直到案件被转换或撤消。《美国联邦法典》第28章第(a)(6)条。该费用的数额可能从美元到30,美元不等,取决于债务人在每个季度的支出数额。如果债务人没有遵守美国受托人的报告要求或破产法院的命令,或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案件得到确认,美国受托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债务人的第11章的案件转为《破产法》的另一章,或将案件驳回。在北卡罗来纳州和阿拉巴马州,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能与美国受托人在其余48个州履行的职能类似。破产管理人项目由美国法院行*办公室管理,而美国托管人项目则由司法部管理。在本出版物中,有关美国受托人的规定也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在本章的破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该委员会由美国受托人任命,通常由持有对债务人最大的七项无担保债权的无担保债权人组成。《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除其他事项外,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就案件的管理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查债务人的行为和业务运作;并参与制定重整计划。《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经法院批准,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债权人委员会是债务人对企业进行适当管理的重要保障。指定或选举案件受托人虽然在本章的破产案件中,一般不会任命案件的受托人,但利益相关方或美国受托人可以在破产案件确认之前要求任命案件受托人或审查员。法院应根据利益方或美国受托人的申请,在完成通知和听证后,以欺诈、不诚实、不称职或严重管理不善等原因任命案件受托人,或如果这种任命符合债权人、任何股权证券持有人和其他财产利益。《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a)条。此外,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控制债务人的任何一方"在管理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务报告中参与了实际的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美国受托人必须提出任命受托人的申请。《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e)条。受托人由美国受托人在与利益相关方协商后任命,并须经法院批准。Fed.R.Bankr.P..1.另外,如果利益方在法院下令任命受托人后30天内要求选举受托人,则可以选举案件的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受托人将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选举一个人担任该案的受托人。《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b)条。案件受托人负责管理遗产的财产,经营债务人的业务,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重整计划。《破产法》第条要求受托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计划,或者提交一份报告,解释为什么不提交计划,或建议将案件转入其他章节或驳回。《美国联邦法典》第11卷第(a)(5)条。应利益方或美国受托人的要求,法院可在确认前的任何时候终止受托人的任命,并恢复占有式债务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如上所述,每一个第五分章的案件都要指定一个受托人。《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审查员的作用在本章的破产案件中一般不任命审查员。审查员的作用通常比受托人的作用更有限。审查员被授权执行受托人的调查职能,并被要求提交一份关于所进行的任何调查的声明。但是,如果法院授权,审查员可以履行占有式债务人不得履行的受托人的任何其他职责。《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节。各法院都有权决定审查员在每个特定案件中的职责。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提交重整计划,进行谈判或帮助各方进行谈判,或审查债务人的附表以确定某些债权是否被不当归类。有时,审查员可能需要确定是否应对任何索赔证明提出反对意见,或确定诉讼理由是否有足够的价值,从而应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审查员随后不得担任该案的受托人。《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条。在第五分章的案件中,不得任命审查员。《美国联邦法典》第11章第(a)节(规定第节不适用于第五分章的案件)。(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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