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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优惠又来了,而在今天,公司却辞退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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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个四肢健全的正常人,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姑且不容易,何况是残疾人呢?即使国家和社会都在提倡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好的环境和平台,但企业面临的根本问题没有解决,这种窘迫的局面依然很难打开!

最近,有个会计好友和我吐槽,说是本来挺高兴的,国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新*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了更大优惠,这会正忙着核算能为公司省下多少钱呢,却接到通知,公司决定开除两名残疾就业人员。关键是,这两人来到公司还不到半年,原本两人是老板为响应当地*府号召特意安排的,最后却不得不开除。

当我听到这话的时候,一点都不觉得奇怪,从日常她和我吐槽的种种情况分析,我就知道,这两名从业人员,迟早会离开公司,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残疾人就业属于特殊群体就业,一直是企业不太重视甚至直接拒绝录用的群体。多数企业会计,即使知道在税收上有很大优惠,也不太提倡公司利用这一方面,按照比例安排就业人数。毕竟,和这些复杂的程序相比,每年简单的做几笔分录,按时缴纳残疾人保证金要容易很多。

残疾人就业到底有哪些优惠,为何不被企业税务筹划重视呢?咱们先从企业的利益出发,一起来谈谈究竟。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从优惠*策字里行间看,真的很棒!只要企业合理安置残疾人就业,就能够享受4倍的增值税退还。可是,*策条件限制非常之多。

首先,这项*策有人数上的要求。纳税人安排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并且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一家人的公司,除了高科技行业,企业能创造的收入和利润不会太大,而想要享受这项优惠,需要至少按照25名残疾人,放眼望去,现在人的普通企业怎么可能一下子安置那么多残疾人呢?这种比例很明显不合理,企业根本不可能做到!光从人头上,这项最大的优惠企业就无法享受到。

其次,安置的每位残疾人,企业需要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对于大多数企业,按照普通员工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就已经很吃力。由于多数残疾人就业有局限性,企业开出的薪资普遍不高,那么企业需要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60%缴纳社会保险。

假设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为元/月,公司承担社保部分为28.75%,那么名残疾人,公司需要承担的社保为*60%*28.75%**12=元,企业为享受残疾人就业带来的优惠,仅仅社保这一方面就需要多支付如此高金额,实在是不划算。

第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策。对于那些信用级别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完全不会考虑安置残疾人吧。

第四,*策中还有一条规定,此项税收*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这一限制,又能将一大波公司排除在外吧。从我个人观点看,这一限制就不合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本身难,何必又要设置那么多屏障呢?

第五,即使企业符合上述要求,能够取得即征即退,但它居然不能跨年退还。不能跨年退还税款,就是说即使企业不好容易条件满足了,也需要在一个年度内使用完毕,这企业不是又得做各种税收预估吗?有几个会计想要顶着这么大风险来操作呢?为什么就不能和增值税留抵退税一样处理呢?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扣除加倍,本身对企业来说是加分项目,但会计人可不能抛开全局看局部。从企业综合受益程度看,这一点优惠力度并不大。

按照最新*策,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在高于万低于万之间,企业所得税率为10%,超过万部分才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一般中小型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相比,这双倍的扣除,完全没有可比性。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即征即退*策条件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多数企业难以达到这个门槛。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城建税属于附加税,缴纳税款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一定百分比,税款较少。在税务筹划上,一般考虑了大税种后就能同比例享受税收筹划带来的福利。

我国中小企业居多,国家*策对于这种类型企业优惠极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较少,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够带来的减免金额也会较少,所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税收,意义不大。

上述几个涉及到残疾人就业国家给予的优惠充分说明,企业能够普遍享受到的优惠不大,从利益角度看,促进残疾人意义并不大。从其对立面来看,不利因素更多。

残疾人就业,企业受到管辖较多。

企业招聘残疾人就业,原本是从双方角度出发,一方面帮助这群就业困难的人就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和社会影响力,提升企业形象。

现实中,为了提供残疾人就业环境,企业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多。比如,残疾人专用通道的设置,对于工作环境不是企业自有的办公场地,需要改良许多设备才能达到残联的要求,先不管租赁场地一房,是否同意这项改动,光看这项改动费用,如果用于普通员工招聘,完全可以节省下来。

残疾人就业,员工纠纷可能更多。

文章开头处,我讲过为什么我能断定这家企业最终会辞退这两名残疾人。主要是员工心理问题。残疾人因自身缺陷,多数不够自信,并且极度敏感,由于没有接触过系统培训,职业技能相对较低,与高速发展的企业,全员紧张的气氛不相融洽,往往双方容易因此爆发矛盾,此时,企业如何处理,都会伤害到一方利益,最后,还不是好心办了坏事了?

而一笔残疾人保障基金就能解决上述问题,试问,如果你会计,你不会要老板去权衡吗?一笔较小的付出,能避免多数麻烦,老板不傻,怎么会不知道怎么选择?

所以,最后还是那句话,要想实现平等就业,就必须从根源上解决,小小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改变不了根本,还是需要大众一起,共同努力去探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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