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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5分钟前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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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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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税[shui]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ye]所得[dei]税核定征收办[ban]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核[hu]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zhang]簿,但账目混[hun]乱或者成[cheng]本[ben]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wu]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deng]记管理办法》实[shi]施,登记办理更加便捷。取消行*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jie],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nian]应税销[xiao]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能不能核定征收?

显然不[bu]能!一般纳税人难道连账也[ye]做不好吗?

但这,也说不准。

一般纳税人为什么要核定征收呢?

99%的原因在于缺[que]失发票,所以企业所得税希望核定征收。

懂的人一眼能看穿一切:一般纳税人是一个增值税的概念,而此时的核定征收[shou]是企业所得税的[de]概[gai]念,如同市监局与税务[wu]局一样是两套系统,由此知道,一般纳税人与核定征收[shou]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的、决定的关系。

公司缺失发票的事被税务查到[dao]了,可能是一开始就没[mo]有票,也可能发票不合规,甚至可能是暴力开[kai]票被查处,总之是没有发票,于是税务稽查认为,顺理[li]成章按25%补企业所得税,并[bing]加收滞纳金,几乎铁板钉钉了——缺万的发票,就补万的企业所[suo]得税。

税务总局年28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在规定期限[xian]未能[neng]取回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nian]度扣除”——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企业扔出的王炸就是:“你核定征收呀!”

不可[ke]能没有利润也收所得税吧。做生意时少取得发票,就要背万的[de]税负,这合乎[hu]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吗?

恰巧又遇到了同情企业的税务人员,不希望把企业补垮了。那就核定征收吧,大不了多核几个点,教企业写个说明:自己账务处理混[hun]乱、凭证不全,请示能否核定[ding]征收。

且慢!

这样一写,新问题就冒出来了[liao],一个坑没填上,反而多了一个坑。

与所得税云遮雾绕的无票成本不得扣除*策[ce]相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是斩钉截铁的明文规定:会计核算不[bu]健全进项不得抵扣!

增[zeng]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xi]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neng]够按照[zhao]统一的[de]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这[zhe]个坑既然在这里,就必须要正确把握: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可以不管不顾——反正没账,查什么?只能核定。但如果[guo]是一般纳税人,可就不能抵扣进项了。

并且,严格[ge]而机械的执行这[zhe]一条的话,貌似就算你简易计税项目,只要符合“不健全”的认定,也得按税率[shuai]计[ji]税、不得抵扣进项。比如简易计税的搅拌站、建筑公司,自以[yi]为简易计税就敢会计核算不健全?小心按1%交税!

所以,当会计核算确实健全、只[zhi]是发票不全时,应该实事求是,把“会计核算混[hun]乱”或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表述删了,只说发票不[bu]全,依据[ju]《征管法》第5条进行核定征收:

税[shui]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quan]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hun]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ru]凭证[zheng]、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或者成本资料、收[shou]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区别是什么呢?

就在于:企业依然是按会[hui]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制度要求实质重于形式[shi],所以,暂时未取得发票,只要核算得清楚正确,还是算符合会计制度的。

那么,《增值税暂行条例[li]实施细则》2条不是还[huan]有一句“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呢[ni]?你用收据入账又算什么呢?

所以,当发票未取得时、或者暴力开票的[de]发票被踢走时,不能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而应责令[ling]业务部门追索发票,入库单、收据如果钉入了凭证册,就必须在上注明类似:“此[ci]凭证不代替发票使用,发票正在向对方索取”字样,以规避违反“根据合[he]法凭证核算”以及[ji]《发票管理办法》关于不得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风险。

有的情况,税务局可能会同意核定。但是,万一税[shui]务就是不准核[hu]定征收呢?

比如你的《征管法》5条也只是说“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有没有说“税务机关必须核定”。

那就是另一个争议话题了,此路不通[tong]就得另想它法。必须基[ji]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利用科学的税企争议手段进行处理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基于企业所得税解决。关键是别犯昏招把增值税进项也搭进去了。

回到最初的问题,一般纳税人能不能核定征收?

这是[shi]增值[zhi]税与所得税两[liang]个系统[tong]的[de]概念,不应绞在一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不限制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但在判定核[hu]定征[zheng]收时,如果引入了会计核算不健全、账[zhang]务混乱的证据,就会把进项税金也置于风险之中,这一点在处理时必须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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