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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纳税人的特别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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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口、代理进口[W用1]的纳税人


  以报关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号第三条)


  二、承包承租[W用2]经营的纳税人


  (一)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法规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号第一条)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税[]36号附件1第二条)


  


  三、资管产品的纳税人


  详见:6.6.2资管产品增值税


  [W用1]——以海关完税凭证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W用2]一、以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方为纳税人


  二、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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