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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优惠政策29分钟前更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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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所得税优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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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增值税/所得税)退税*策

热点问题(组合式税费优惠*策问答一)

1.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什么样的[de]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chao]过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shui]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判断?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he]年度应纳税[shui]所得[dei]额不超过00万元、从业人数不[bu]超过00人、资产总[zong]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ge]条件的企业。

.哪些固定[ding]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bu]再分年[nian]度计算折旧?

答:一、六大行业四[si]大[da]领域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ye],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lu]、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ji]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yu]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bei],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ru]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所有行业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ye]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ji]算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yu]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fen]年度计算折旧[jiu]。

对所有行业企[qi]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zai]分年度计[ji]算折旧。

三、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ye]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zai]当年一次性税前扣[kou]除。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策中的“中小微企业”如何判定?

答:中小微企业是指从[cong]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yuan]人以[yi]下,或营业收入10亿[yi]元以下[xia]或资产总[zong]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xia]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xia]。

5.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策中的“设备器具”如何[he]判定?

答: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6.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she]备、器具,单[shan]位价值在万元以上[shang]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小微企业[ye]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shui]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an]规定在剩余年度计[ji]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qi]业选择适用上述*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咨询热点[dian]问题解答[da](年10月)

一、支持居民换[huan]购住[zhu]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de]具体内容是什么?

解答:自年10月1日[ri]至年12月1日,对出[chu]售自有住房并在[zai]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nei]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de]纳税人,对其出售现[xian]住[zhu]房已缴纳的个[ge]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rang]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部税[shui]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gou]住房有关个人所[suo]得税*策的公告》(财*部[bu]税务总局公告年第0号)

二、享受[shou]居民换购住房有[you]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纳税[shui]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享受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de]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shi]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zhi]一。

三、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退税[shui]优惠*策中,纳税人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按照*[zheng]策规定,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应以现住房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时间为准。

文件依据:《税务[wu]总局关于支[zhi]持居[ju]民换购住房个人所[suo]得[dei]税*策有关[guan]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

四、纳税人申请居[ju]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应提供哪些材料?

解答: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bao]送《居民换购[gou]住房个人所得税[shui]退税申请表》外[wai],还[huan]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现住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ji]其复印件[jian];(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报经[jing]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纳[na]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shui]、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yi]放弃免税、减税?

解[xie]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tui]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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