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规酒渣鼻医院 http://m.39.net/news/a_8598835.html对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进行明确。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往往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存在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非试点地区,应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未全面推开,仅在试点地区的部分行业进行,许多总分机构会面临一方缴纳增值税,另一方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2)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试点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未申报纳税的,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非试点地区的,由非试点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补征营业税。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例如,外省市其他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再考虑向其居住地或运输车辆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在试点地区缴纳增值税。
(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对于扣缴义务人,为方便扣缴义务人,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