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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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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和合理的方式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进行的筹谋、策划。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就是通过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并对纳税人税负差异进行分析,使企业科学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从而有利于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如经营规模较小,加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税法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货物为零税率),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税收*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税负影响很大,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增值率判别法

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健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或4%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为: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

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销售收入/17%=35.3%或者23.5%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或23.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者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或者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率判别法(即可抵扣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较为复杂,在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进行转化,即: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设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X

则17%(1-X)=6%

解之得平衡点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

(Y/1+17%-X/1+17%)×17%=Y/1+6%

解之得平衡点X=61%Y

既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小于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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