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才能扣除住房租金。只要夫妻一方名下有住房,就不能再享受该项扣除了。而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城市规模设定的,纳税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的界定,文件规定: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城市行政范围为主要工作城市,因此,任职受雇是前提;如果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的单位,在哪里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这个受理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的城市,就是主要工作城市。
如果夫妻双方的主要工作城市相同,谁签订租赁住房合同,谁扣除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夫妻双方工作在不同的城市,则双方都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
但是,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这两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来说,只能二选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