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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合租住房能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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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九月刚刚开始在沪工作,和一位朋友合住在距离单位不远的小区,前不久,小赵询问申税小微:在个税上我和朋友合租的住房能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个人与朋友合租住房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的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所以,小赵在上海和朋友合租住房,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当然可以享受每月的标准。

如果我以后买了房,首次购买房屋也可以享受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如果购房人符合上述规定,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

敲黑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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