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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7分钟前更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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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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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合并涉及两种企业[ye]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般性税务处理[li]和特殊性税务处理[li]。因为企业合并的涉税处理方式不同,产生的税收结果亦不同。本文就[jiu]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举例说[shuo]明。

A公司[si]吸[xi]收合[he]并B公司(股东为**公司和自然人王某),B公司的[de]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和王某对[dui]B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分别为万元和00万元,股权比例为70%和0%。

合并**公[gong]司的数据为:资产账面价值共计万元,其中现金万元,存货万元,设备万元,办公[gong]楼万元;公允价值0万元,其中现金万元,存货万元,设备万元,办公楼万元;非现金资产计税基[ji]础存货万元,其中存货万元,设备万元[yuan],办公楼万元。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和公允[yun]价值皆为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留存收益5万元。B公司[si]为合并支付评估费10万元,合并基准日资产总额已剔除评估费。

A公司拟向**公司和王某支付自身公司20%的股份(公允价值[zhi]为[wei]万元);支付王某现金万元和公允价值为万元的[de]别墅(该别墅原购入价为万[wan]元,其中含土地使用权成本万元;账面价值万元;计税基础为万元,旧房评估费2万元,房产重置[zhi]成本为万元,成新率为80%),支付[fu]**公司[si]万元的现金和公允价值为万元的存货(该存货账面价值为万元,计税基础为万元。)A公司原实收资本为4万元。(A公司总支付价(0-)万元,为B公司净资产公允[yun]价值++++=万元)。

B公司在企[qi]业合并中涉税事项分析

(一)将设备和存货转移到A公司:合并环节不缴[zhuo]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shou]货物或者提供加[jia]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合并中,被[pi]合并企业动产转移到合并企业,不是合并企业购买被合并企业[ye]动产的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另[ling]外,从增值税的特点看,尽管被[pi]合并方在合并环节不缴纳增值税,但合并方在处置动产时仍需缴纳增值税,从整体来看对税收没有影响[xiang]。因此,企业合并中转[zhuan]让存货和设备不涉及[ji]增值税问题。

(二)将办公楼转移到A公司免征营业税及[ji]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ying]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yi]”。企业合并中,被合[he]并[bing]方未从合并方取得经济利益,故转移不动产不存在营业税问题[ti]。上述办公楼从B公司转移到A公司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ju]体[ti]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规定[ding],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zhong]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办公楼从B公司转移到A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B公司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ju]财政[zheng]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li]: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dong]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suan]的所得税处理”、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bian]现价[jia]值[zhi]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qing]算费[fei]用[yong]、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之规定,B公司应纳企业[ye]所得税为[wei](9--10)×25%=72.50(万元)。

A公司涉税事项(一[yi])支付非货币资产涉及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A公司转移别[bie]墅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dei]税。

营业税。根据《营[ying]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A公司转移别墅[shu]获得了B公司的资产,该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5%×(1+7%+%)=55(万元)。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ze]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tong]知》(财税〔〕号)规定:转让房地[di]产应纳印花税,税率为0.05%。A公司应缴印花税为×0.05%=0.5(万元)。

土地增值税。依据财税〔〕48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转让时的缴纳的印花税和营[ying]业税及附加以及评估费、支付[fu]的地价款和旧房重置成本。

A公司可以扣除的金额包括重置成本、土地取得价、营[ying]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评估费[fei],但不能扣除购置时已缴的契税。A公司可以扣除金额为×80%++55+0.50+2=.50(万元),增值率为(-.50)÷.5×%=%,应缴土地增值税为.50×50%-.50×15%=.6(万[wan]元)。

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hao])第二条规定: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que]定销售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为--55-0.50-.6-2=-97.1(万元),上述转移房地产形成的亏损可以[yi]由其他盈利[li]金额弥补。

所以,A公司转移别墅需缴纳税款为55+0.5+.6=.1(万元)。

2.A公司转移[yi]存货需视同[tong]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转移存货[huo]应纳增值税为×1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上述转移存货形成的亏[kui]损可以由其他盈利金额[e]弥补。所以,A公司转移存货需缴纳税款万元。

.契税[shui]。根据财[cai]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shui]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de]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shang]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dui]其合并后[hou]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fang]屋权属,免征契税。”A公司接受B公司的办公楼免征契税。

4.印[yin]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号)第[di]一条关[guan]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的规定,以合并或分[fen]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de]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A公司总的注[zhu]册资本和资本[ben]公积增加金额为-=(万元);应纳印花[hua]税×0.5‰=1(万元)。

5.接受B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财税〔〕59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ding]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jia]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A公司接受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公允[yun]价值为基础确定。即存货为万元,设备为万元,办公楼为万元[yuan],负债为万元。A公司应纳税款为.1++1=.1万元。

B公司的股东涉[she]税处理[li](一)**公司涉税事项。1.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首先应确认清算所得产生的新留[liu]存收益为(0-)-(0-8-10)×25%=7.50(万元);其次应确认总的留存收益=5+7.50=.50(万元)。**公司应确认的股息收益为.50×70%=.25(万元[yuan])。该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确认股权转让[rang]所得为×70%++-72.5×70%-.25-=0(万元)。注意:B公司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款为72.50万元[yuan],按比例减少股东[dong]**公司权益[yi].75万元,故实际**公司收到的对价中去掉.75万元。该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shui]为0万元。确认[ren]新投[tou]资的计税基础为×70%=2(万元)。

2.股权转让涉及[ji]营业税。根据财政部、税[shui]务总局[ju]《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非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

(二)王某个[ge]人的涉税事[shi]项。

1.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王某而言,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shui],税率为20%。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72.5×0%-00]×20%=97.65(万元)。

2.确认新投资的计税基[ji]础为×0%=(万元)。

.接受别墅应纳契税为×%=0(万元)。

王某税负和为97.65+0=.65(万元)。

如何合理筹划税务

个税起征点从10月1日起调至5元,你是否算过,你将少缴多少税?

细细拆分你的收入

李某是成都一建筑公司招聘的技术工人,合同上约定员工每月工资总额5元。按照[zhao]目前的扣税办法,李某每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15%-=0元;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0×12=0元。

李某向注册税务[wu]师咨询能否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注册税务师经过调查了解,李[li]某作为技术工人,工作地点经常变动,还经常加班加点,不能按时就餐,签订合[he]同的时候已经[jing]约定了工资总额,公司不另外给予补助;同时,由[you]于种种原因,公司也未办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zhang]性缴费。同时,注册税务师了解这些情况后,建议该公司根据[ju]员工的实际情况,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

1.核定误[wu]餐补助标准,例如,每月00元,由[you]李某取得餐饮发票到公司报销;

2.公司给员工缴纳养[yang]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例如每月缴费元,员工个人承担元,公司承担元;

这样处理后,每月李某领取工资5-00-=4元,应缴个人所得税:0×15%-=0元;全年应缴个人所[suo]得税:0元[yuan]。

该案例的筹划依据是,《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shui]若干问题的[de]规定》的通知[zhi]》(国税发[]89号)第[di]二条第二款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tie]、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ben]人工资、薪[xin]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误餐补助、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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