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先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然后到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领取发票,对外开具建筑发票。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比如在北京成立的一家建筑公司,承接天津的一个项目,需要在天津预缴增值税,到北京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天津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时,将已经预缴的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计税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另一种是简易计税方式,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征收率(3%)的乘积。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主要包括清包工、甲供工程以及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目前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实务中已经比较少见,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实质一致,均由建筑服务采购方(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等所需物质,实际上承包方主要提供人力劳务,和发生一些管理费用,对于承包方而言,进项税额较少,材料等物质的采购进项税额被发包方用于抵扣增值税了。一般计税方式下,承包方税负压力太重,所以税法上准予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除了以上3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提供的其他建筑服务,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两种计税方式下,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计算,以及机构所在地应缴税额的计算业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一般计税方式下,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预征率为2%,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预征率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再扣除异地已经预缴的税款为实际缴纳税款。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9%)×2%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款:
应交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存在分包的情况,接受分包的公司是将发票开给机构,所以,回到机构所在地,拿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了,无需再计算销项税额时进行差额。
简易计税方式下,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额。纳税人应按照同样的计算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简易计税方式下,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即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和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一致,实际该项目回到机构所在地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为0,但仍然需要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
机构所在地申报税款:
应交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账务核算上,一般计税方式下,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而简易计税方式下,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