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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常见的六大理财误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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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常见的误区

近年来,医院的财务管理在国家层面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我国发布的新《医院财务制度》明确指出,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三级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医院负责人与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医院领导班子,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医院主要负责人负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于多是业务出身,理财知识缺乏,对医院财务管理不够重视。即使是专业的财务人员,也大多囿于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传统思维,财务管理观念陈旧,导致目前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整体不高,与医院面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医院的发展。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尽快扭转认识上的误区,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作用,医院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良性快速发展。本文以三级医院为背景对医院财务管理实践中常见且比较典型的六大理财误区开展深入剖析,以期能够给医院财务管理的管理者提供及时清醒的认识并加以纠正。

一、医院财务管理就是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与其他部门无关

按照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关于加强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负责人与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总会计师医院重大问题的决策。然而,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误以为财务管理就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这种认医院财务部门置于因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而饱受员工和部门抱怨责备的风口浪尖之上,还降低了其他部门医院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根据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关于加强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财务管理工作:医院负责人也从事财务管理,且负领导责任,医院的财务管理并不仅限于财务部门管理;二是财务领域的最高领导——总会计师医院重大决策,医院财务活动的管理,说明业务与财务是相互融合的;医院的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这是由财务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非财务部门不需要进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内容涉及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有些是在财务部门集中进行的,有些则是在业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完成的。一些基础财务数据的收集获取、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预算的编制实施都离不开其他部门。财务活动是为业务活动服务的,业务活动是财务活动的基础,有业务活动的领域就有财务活动,就需要进行财务管理。财务管医院各部门、各层级共同开展,至于哪些管理工作集中在财务部门进行,哪些管理工作分散在其他部门进行,医院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财权分配问题,医院内部如何分配,各部门、各科层的财务职责权限以及如何行使等。例如,部门预算支出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某些费用支出需要分管院长签字审核,这些都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但却不是由财务部门集中完成的。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财权简单地理解为费用支出的审批权,而是看决策者的决定(权力行使)医院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从财务角度讲,只要决医院的现金流(包括流出与流入),就需要进行财务管理。基于此,医院财务部门的主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医院的财医院财务部门。医院的其他管理最大的区别是,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都是部门工作,或是条块工作,唯有财务管理是一项全面管理工作,包括纵向的各层级、横向的各部门都参与其中,即不仅财务部门要进行财务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和职能科室也要进行财务管理,高效的财务管理必须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协同管理。

二、误将医院的公益性与盈利性对立,财务管理目标不清晰

任何一项管理工作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模糊,对于财务管理到底以何为医院财务制度中并无明确表达。众所周知,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经历了从利润最大化到价值最大化的发展历程,现代企业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非利润最大化,财务视角的价值要义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营利组织的价值取决于其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持续时间与风险程度。然而,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医院一段时期却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非价值最大化。医院从趋利性回归公益性,许多人形成一种错误认识,即对于医院这类非营利组织而言,其不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则价值最大化目标更无从谈起。这一错误认识使得财医院的经济价值创造工作,不重视资本成本管理。尤其是医院,医院的初始投资、运营资本均是政府投资,不需要考虑资本成本,使得相关管理人员价值创造观念淡薄,对于医院财务部门能否创造经济价值一无所知,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价值导向的财务管理、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缺乏深刻了解。

医院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样应树立价值创造的财务管理理念。医院的价值创造可以从两方面体现:一是因医院履行社会责任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体现公益性;二是作为公有资本在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体现盈利性。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医院的运营管理方向,公益性与盈利性之间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但不排除有盈利,盈利是为了持续、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不能将其对立。财务管理有必要区分盈利性与营利性,前者指的是医院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有盈余,而后者指的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就是为了赢利,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出发点,医院可以有盈利但不能谋利。

长期以来,各界对医院的营利性颇有微词,其医院盈利,医院的盈利方式。当人们提倡和呼吁营利组织要履行社会责任时,为什么要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非营利组织的合理盈利极端抵触呢?事实上,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与公益组织的盈利性皆是必要的,关键是二者的边界和实现方式。从财务视角来看,医院现医院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即履行社会责任量的大小,是医院各项业务活动成果的财务表现,持续稳医院价值的源泉,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当医院从趋利性回归公益性后,要求医院不能唯利是图,但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经济效益,要谨防和避免通过过度治疗、重复检查等手段创造现金流才是医院价值创造的正道。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同样要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三、医院不向银行借款就不需要加强财务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不仅影响应收账款政策的制定和资金回笼速度与风险,还影响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只要一个组织存在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它就必须进行信用管理。财务信用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户信用管理,二是自身信用管理。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有利于减少收账费用、诉讼费用和坏账损失;重视自身信用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客户信用管理方面,医院的客户即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民众,救死扶伤是医院的根本,医院不可能因为客户的经济状况不佳缺乏信用而拒绝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但事实上病人拖欠医疗款的现象确实存在(此外,医院还存在不少其他应收款)。为此,有必要强调,只要医院存在应收款项,就应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医院不是慈善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是有成本的,是有偿的,重视和加强客户信用管理不是为了推卸责任,而是为了减少损失,是为了持续向更多民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医院财务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自身信用管理方面,《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医院财务制度》还是医院自身的财务实践,医院的信用管理。究其原因,过去医院基本不需要向银行借款,日常运营以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为外部资金的主渠道,即使有项目需要银行借款,也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由地方财政背书,与医院自身信用无关。新《医院财务制度》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也明确,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但实际上,现在地方政府自身发债的规模和成本尚且受到其财政信用的影响,更何况新形势下今后医院适当负债发展应是大势所趋,因此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势在必行。

四、医院有政府财政兜底,不存在财务风险管理

财务风险是因不能到期还债而导致加息、罚息、财务形象受损、变卖资产甚至破产还债的可能,财务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医院财务制度》,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即使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借入了非流动负债,原则上也是由政府负责偿还,这似乎意味着医院本身并不存在不能到期还债的财务风险,医院自身也无须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然而,医院可能没有非流动负债如长期借款,但可能有预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等流动负债,因此同样存在不能到期偿付的财务风险。并且从财务风险角度看,流动负债风险远比非流动负债风险严重,由于时间短,医院短期现金流的要求更高,这医院的财务风险在客观上仍然存在。新《医院财务制度》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指出,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这显然是承认了医院财务医院财务风险管理的管理责任推向了政府。正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主观上认为医院负债有政府兜底,所以日常财务管理中财务风险管理的意识淡薄,甚至错误地以为医院根本不需要考虑财务风险管理。然而,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医院就会陷入财务困境,虽然不至于倒闭,但医院发展必受影响,服务社会的能力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医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即使医院不涉及借款风险,但可能存在应付账款风险,当前财务风险管理已成为医院财务工作最薄弱的环节,迫切需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五、医院本身是财政投资建设的,没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合理安排,在合法框架下使组织的税收负担最小化。过去,由于医院是政府出资兴办,医院在政府指导下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减免税收的,医院一般不需要开展税收筹划。自年5月实施“营改增”将医院纳入试点范围,规定医院除医疗服务收入外取得的学术会议费、医疗培训费、租金收入、食堂收入、停车费、销售药品等经营性业务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由于医院非医疗服务收入总体占比较低,通常不到10%,有人认为开展税收筹划的空间并不大;也有人认为医院本身是财政投资的,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是否交税都是财政资金,没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因此,医院长期以来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多数医院并未开展系统的税收筹划是不争的事实。

医院之所以要进行税收筹划,一是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医院财务一定要具有这种观念意识,与金额大小无关;医院作为财务主体,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应精打细算;三是客观上在“营改增”后有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医院开展税收筹划有以下四条路经:一是按照是否与医疗相关,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严格区分应税收入与非税收入,对于应税收入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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