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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为析,将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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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实务中,高等院校横向科研增值税的核算较为复杂,需要采取必要的方法全面记录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并对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二、基于单独核算法的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核算流程

(一)我国高校科研增值税核算关键问题梳理

(1)纳税主体与会计核算主体的一致性。按照税法规定,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即为应交税款,而销售额与税款之和为销售取得价款。实务中的“销售额”实际为销售取得的价款也就是含税价款,并非为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销售者税后销售收入属于真正的销售额。因此,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科研项目合同金额属于含税金额,在进行科研收入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首先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同时,科研项目的开展伴随着固定资产的购买、租赁、维修劳务,并且这些业务都会直接或间接产生进项税额,当月应缴纳增值税额即为将其从销项税额扣除后的余额。在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开展过程中实行专人专职、专人专责,项目的签订、实施、结题由单独设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统筹管理,财务及税务工作则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科研部门辅助项目实施。

在进行具体业务处理时,会计核算主体由各横向科研项目形成,即各项目的收入、费用以及每月的增值税需要单独进行核算和缴纳,实行全面的分项目核算。对于高校而言,科研结果披露媒体版面费、科研场所房租等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针对所有涉税事项的应纳增值税,高校财务部门月末进行全面计算。此时,面临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不一致问题,学校履行纳税义务属于纳税主体,而全部的涉税事项属于会计核算主体。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核算的开展首先要解决该问题,实现纳税主体与会计核算主体的一致。

(2)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认。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多为承接的企业或社会科技项目,企业或者合作的社会部门提供资金,属于销售应税劳务,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或者收到劳务项目资金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不存在项目当月到款且当月实施完成情况,各项业务的发生也会产生多种进项税额。所以在横向科研项目开展期间内,进项税额不断增加,而销项税额保持不变,产生的应交增值税会不断的降低,进销差额不断减少。由于前期已缴纳增值税无法退回,而事实是项目实施期间内增值税额逐期减少,导致增值税核算困难。除此之外,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费等其他税费的计税依据,由于不同纳税期间内增值税呈动态下降趋势,造成无法一次性准确计提其他税费。

()横向科研增值税月末结转问题。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要求,需设置“应交税金”、“未交税金”、“代扣代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于“应交增值税”科目之下,并设置“减免税款”、“销项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与“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行月末结转。但是,由于高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数量较多,且增值税结转涉及到各专栏和各明细科目具体金额的结算,月末逐项计算加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且其准确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单独核算法在高校科研增值税核算中的应用步骤

需要采用单独核算法分别、分开进行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的核算。

(1)会计科目的设置。设置“统筹税费”项目于“预提费用”科目下实现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税金的提取和结转。高校横向科研项目通常不会涉及金融资产、不动产的转让或者经营租赁业务,也不存在出口业务,大部分属于专业性的技术服务,因此不存在留抵税额。在确认收入与产生纳税义务同步情况下,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分别设置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相互分离,相互衔接”。

(2)项目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等内容的日常核算。作为纳税主体,高校月末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等明细账进行查阅并对进销差额开展统一计算,将“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科目通过“统筹税费”项目予以统一结转,并进一步计提教育附加费和城建非等其他税费。横向科研项目作为会计核算主体,项目进项、销项税额在平时报销时进行核算。

()项目资金冲转“统筹税费”项目资金。为解决横向科研增值税月末结转问题,可以在项目结题时对应交增值税、教育附加费、城建费及其他税费进行调整,并将“统筹税费”项目资金与项目增值税进行冲转,减轻月末结转的工作量。

(三)基于单独核算法的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具体核算流程

单独核算模式下,从会计主体角度看,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需要按照各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即分项目核算;而从纳税主体角度分析,月末仅在设置的“统筹税费”项目中结转“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栏目即可。

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到款预开发票时,属于提前开票问题,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需要按照税费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扣留资金。若项目在未到款情况下预开发票,需要在“统筹税费”中计入提取的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资金,资金池中统一管理缴纳税费的资金,实际缴纳税款时从中划转,进项与销项税额在平时登记,而应交增值税额即进销项差额在项目结题时核算,简化了核算复杂性,利于会计核算效率的提高,核算的准确度与可靠度也能够得以保障。

同时,如果月底部分项目核算,则当月应交增值税额为高校全部横向科研项目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总额之间差额,增值税与其他税费由“统筹税费”中的资金缴纳,“应交增值税”各栏目需要按照纳税主体进行统一结转。当项目结题时,项目应交增值税与其他税费通过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合计数进行计算,并与“统筹税费”项目扣留资金予以冲减。核算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凭证查询功能,最终实现项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专栏余额清零。

三、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核算实务例析

(一)案例情况概述

H高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工程”重点建设和“工程”建设高校之一,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7个,一级、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2个,拥有1个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7月,该校某系承接了校外合作企业X公司的多项横向科研项目。经过学校相关领导统筹安排后,甲乙丙丁四个项目中,由该系教师A承担甲、丙两项目,教师B承担乙项目,教师C承担丁项目。科研委托企业负责研发资金的拨付,其中包含了实验室材料购买、办公费、差旅费等各项支出。其中,项目甲、项目乙、项目丁分别于6月初、6月下旬和7月上旬到账,而项目丙则由教师A承担的甲项目款垫付。

(二)科目设置与税种税率的确定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双分录”要求,基于单独核算法进行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核算,需要分别进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相关科目设置:财务会计设置“银行存款”“事业收入”“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提费用”“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共计9个一级科目,并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三级科目或专栏;预算会计设置“资金结存”“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支出”“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五个一级科目。在财务会计科目中除“银行存款”“未交税金”外,其他一级科目均属于项目核算内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各种税费缴纳情况通过“应交增值税”科目得到总括和反映,已交和应交增值税分别在该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进行明确列示,并且将没有抵扣或者多交的税费通过期末余额在借方予以体现,尚未缴纳的税费则通过贷方列示的期末余额进行反映。

另外,按照“水利基金”“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五项其他税费对“其他应交税费”开展相应核算。高校横向研发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类,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需要缴纳的税费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6%+6%*(7%+%+2%)+0.0%+0.06%=6.81%,即最大税负为6.81%。

(三)业务核算与处理

单独核算模式下,为科学配比科研项目收支,减少财务人员工作量,实现项目的准确核算,月末无需逐个计算各项目的增值税金销差额,将“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全校总进销差额进行结转即可,实现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核算的一致性,且解决了各项目的月末结转问题,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组增值税核算之前,搜集H高校相关信息得知其现阶段采取了通用的天财高校财务系统6.0,涵盖财务核算、预算管理、固定资产、工资管理、结算中心、学生收费、财务票据、财务信息查询八大系统,以财政一体化为起点,以财务核算与报表编制为重点,对高校运作中各节点资金停留时间进行着重标注。但是,该软件在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进行账目登记时是以预算会计为基础,项目余额以及超支等情况无法通过财务会计上的项目账予以控制。

同时,高校净资产的增减受税费计提的影响较低,计提的税费仅于各项目之间进行冲转,通过“非财政拨款结转”这一净资产科目,能够使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项目余额保持一致,进一步解决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引发的核算差异情况。

对于H高校8月份缴纳的增值税与其他税费分别进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处理。待到项目结题时,项目销项税额合计数会在系统中予以自动化显示。按照单独核算要求,在对该项横向科研项目负担的增值税与其他税费进行计算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统筹税费”的冲减,财务会计分别做“预提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的借记、贷记处理,预算会计则分别做“统筹税费”与“非财政拨款结转”的借记、贷记处理,全面、客观的反映高校横向科研增值税缴纳情况。

四、结论

我国自年开始深化“营改增”税制改革,且涉及到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涵盖了高校科研业务范围,对于高校整体税负的降低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在税务机关“以票管税”实务操作模式下,服务流的真实性成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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