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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个性化惠及更多纳税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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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今天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12月22日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

在释放个税“个性化”减税利好的同时,这标志着我国个税制度改革迈出从分类转向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办法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明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简单说就是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税制公平。

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此外,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根据城市的不同,按每月元、元和元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

刘昆在报告中表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财税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截至11月4日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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