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从Who?What?Where?三个方面来理解:
1.哪些人(Who):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8大主体。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企业是最常见的,也是数量最多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制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行政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党政机关等,行政单位和军事单位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通常是不收费的,如果收取的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符合一定条件是免税的,除此之外的经营行为也是要征税的,如财政局;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设立的事业单位和非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单位,如科研所等;社会团体包括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组织,如基金会等;其他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会等。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由此可见,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