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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全股息红利所得税征免规定区分自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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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息红利所得,即出资人或者股东因股权(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本文区分出资人类型,分别讲讲相应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自然人出资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一)一般情形

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挂牌公司(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二、法人出资

首先需要再次明确一点,“法人”即“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许多人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其实并不准确。

法人出资,涉及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情形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上述免税情形。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个别情形适用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出资

注:合伙企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其本身既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换句话讲,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就其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方式,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自然人合伙人

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合伙人

并入法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宁波国税、厦门税务对此曾有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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