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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与分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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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讲一讲~

《什么?个人所得税要变天?》

《年财务必须要掌握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啦!个税综合所得要扩大范围了……》

笔者本文的标题跟上面几个标题比起来简直太low、太土、太没专业范儿了……然鹅,笔者承诺,绝不也永不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政策依据的情况下使用诸如上述博人眼球的标题以包装毫无观点、毫无态度、毫无新颖的内容!

ok,言归正传,今天为什么突然想起聊个税的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呢?是因《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近日公开发行,偶然看到其中收录的财政部部长刘昆《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一文的内容

笔者出于好奇,进一步检索了下,发现刘昆部长并非首次提到了这个事项,早在年底其便发表过《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提到了同样的内容。

接下来,笔者就进入正题,同各位看官一起聊聊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

1.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

两种所得税制笔者大致对比如下:

大白话总结下来就是:

分类所得:根据你不同的所得来源或者说性质(如受雇所得、资本性所得、偶然所得等)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来缴税,赚的多的可能比赚的少的税负还轻;

综合所得:管你怎么来的、什么类型的所得,全都汇总后按统一的计税方法缴税,而且所有人都一样,赚的多的多缴税,赚的少的少交税。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年底开始,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的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上述四项所得是我国目前需要纳入综合所得的,需要按年申报缴纳,统一汇总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可能有看官此时会有如下疑问:

他们是按月申报的呀?

他们的计算方式不一样的呀!

笔者看来,他们确实是一样的。

首先,他们都是按年度汇总申报缴纳,所谓的按月申报只是扣缴义务人按月代其预扣预缴税款,实际纳税人个人按年度汇算清缴,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按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这么做主要是保证税源、方便征管。如果等到年度由个人汇算清缴的话,毕竟我国个人缴税意愿、纳税遵从观念和税务知识水平还没那么高,到时税源就难以管控了。

其次,为什么笔者认为他们的计算方式也是一样的,因为笔者是从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站在纳税人自身的角度来看的,最终汇算清缴都是汇总在一起。其实还是大家受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影响,再加上预扣预缴的时候和计算应税所得的计税方法也基本沿用旧个人所得税法下的规定,故很容易被人误解。

当然,既然综合所得也给分了四类,差异当然是有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汇算清缴时,应计税收入的确认(即各类所得用以计税的部分,可以理解为一种免征额)

综合所得应计税收入额=工资薪金应计税收入+劳务报酬应计税收入+稿酬应计税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应计税收入,其中

①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入

②劳务报酬应计税收入=收入*(1-20%)

③稿酬应计税收入=收入*(1-20%)*(1-30%)

④特许权使用费应计税收入=收入*(1-20%)

上述②③④收入如不超过四千元,就不按20%减除,而是按八百元减除。

各类收入额汇总后,再减除规定的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后,就得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就按税率表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预扣预缴时,应计税收入的确认同上述①②③④

扣缴义务人应分别计算四类所得的预缴税款。

①工资薪金每月预缴税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②劳务报酬按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计算(预扣税款比例还是比较大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在给外部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经常跟个人“掐架”,虽然年终都要进行汇算清缴,但是早收晚付的货币时间价值,大家也可能算计的)

③④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我国的分类所得

包括以下几类

①经营所得

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③财产租赁所得

④财产转让所得

⑤偶然所得

上述①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成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⑤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可以明显的看到,当个人收入比较高的时候,同样的收入,综合所得的税负率往往高于分类所得,尤其是资本利得相关的所得。到这里,分类所得不利于税收公平的缺点就显现出来了,哪些人享受的爽,哪些人看别人就不爽,无需多言了。

3.综合所得范围扩大的影响

承上,如果将财产转让所得、资本性利得等纳入综合所得的范畴,无疑将很好地落实税收公平性地原则和起到调节分配社会财富地作用,“共同富裕”也不仅仅只是口号。笔者毕竟不是资本家,才疏学浅,格局和高度还不够,这部分就不展开讲了,希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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