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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参透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相关法规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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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的合法性

早在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国税发[]38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次提出「核定征收」的税收形式,该条例主要面向企业建账不完整或不具备建账能力的企业,或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展开的,这一文件的发布,也算是给核定征收粗略地定了性。

年11月29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公布,国税发[]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废止,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令也是目前对于核定征收政策解释最全面的文件。

文件的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的财政部门在颁布了关于跨境电商增值税不征不退的政策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就跨境电商的核定征收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上来看,跨境电商的核定征收政策是在大的政策底下,有针对性的做出的政策部署,针对的情况就是跨境电商的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对于青岛本地的假发及睫毛企业是适合的。

*有效进货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PART2.

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及流程

这部分在文件的第十条里讲得很清楚: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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