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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重要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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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失去了纳税信用怎么办?1月1日起,19种失信行修为可复!

本文适合所有会计和财务,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2,篇

我的信用被调低了,结果……“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银行不贷款,出门受白眼

坐不了飞机,上不去动车信息评级太尴尬,没朋友……怎么办,我不想这样啊!!

行动起来吧!自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共有19种情节轻微或是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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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信息修复体系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了制度安排。

对国务院的制度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响应,依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11月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回应了纳税人关切,考虑到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37号公告界定了失信修复条件、范围和标准。(后附详图)。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37号公告第一条所列举的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19种轻微税收违法情形中的15项可归纳为: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15种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改正了的,纳税信用评定可适当修复加分。

另有4项直接判D级情形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纳税义务、按照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税务决定办理了的,纳税信用评定可适当修复加分。

了解到哪些纳税失信可以修复后,纳税人肯定关心,信用修复如何办理、办理时限及信用修复结果运用等问题。37号公告第二条到第五条均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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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有处罚

37号公告第三款明确规定,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果纳税人对纠正失信行为作出虚假承诺,一经发现,不但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会被撤销,还会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而被扣除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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