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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租房屋和保险代理等享受增值税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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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自然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举例说明以下两种情形。

本文适合会计和财务人员,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2,篇

情形一

自然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若是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优惠因是否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分两种情况:

1、若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的,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2、若是没有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纳税的,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但是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情形二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5号)规定: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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