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按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适用税率、计税方法、账务处理均不相同。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劳务的工业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劳务为主(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2)除(1)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企业规模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如机关、学校)。(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如服务业)。
第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同时,一般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年审。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并将填报的该表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已开业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从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第四、一般纳税人的年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其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税、骗税、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