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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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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适用于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已依法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具有合法检测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 (三)根据铁路工程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和甲方检测项目要求,及时安排检测人员对样品进行试验、检测或到工程现场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四)在检测过程中不得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开展检测工作有完整的检测记录。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完成后,根据抽查或检测项目出具书面意见。

(五)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甲方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通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发现有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告知甲方。

(六)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七)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复核和答复。

(八)负责本合同履行期间自身安全防护工作,检测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未按合同或检测方案的要求完成试验必须的准备工作而导致检测工作延误时,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______%违约金,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由于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检测结论存有误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甲方收到乙方合同解除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1.甲方向乙方拒不提供检测相关的资料与文件或提供虚假的检测相关的资料与文件的。

2.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的。

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检测报告的。

4.甲方拒不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检测工作无法继续有效进行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以乙方收到甲方合同解除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同意退还已收取的检测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乙方超出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业务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包检测业务的。

3.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完成检测服务工作的,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的。

5.乙方不具备继续完成检测服务工作条件的。

6.乙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通过验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通过验收的。

(四)本工程停建,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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