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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之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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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无住所个人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人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人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任一年度中有1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3)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1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4)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6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1年至前6年的连续6个年度,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2.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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