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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是1月1日至3月31日。也就是说,经营所得汇算期在本月底就结束了。目前尚未发布经营所得汇算延期的通知,所以还未汇缴的需抓紧时间办理。上期我们说到个体如何汇算清缴(详见《各人个税--个体汇缴?读懂这一篇就够了》),由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业主在取得经营所得的同时还取得综合所得,在该情形下如何进项汇算清缴呢?本文将在上期案例的基础上展开说明。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步骤在上期文章中已具体说明,本文不再赘述,但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步骤:
步骤一:个体经营所得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类似,先将利润总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增、调减,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步骤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投资人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及允许扣除的捐赠后,即为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步骤三: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减去减免税额、已缴税额,计算出应补(退)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故步骤二中的业主的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则不能再扣除(捐赠支出还是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李某,年取得营业收入1,,.00元,营业成本,.00元,各项税费60,.00元(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营业费用90,.00元(其中业务宣传费30,.00元,其他营业费用60,.00元);管理费用,.00元(其中投资者李某的工资薪金48,.00元,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00元,职工福利费12,.00元,业务招待费30,.00元,职工教育经费20,.00元,其他管理费用2,.00元);财务费用3,.00元;行政性罚款支出5,.00元。年,李某费用减除标准60,.00元;专项扣除费用13,.00元(养老保险9,.00元,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1,.00元);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其中子女教育12,.00元,赡养老人12,.00元,住房贷款利息12,.00元)。同时,李某每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
=1,,.00-,.00-60,.00-90,.00-,.00-3,.00-5,.00=,.00元。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整:扣除限额=,.00×14%=15,.00元,实际发生额12,.00元,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扣除限额=1,,.00×15%=,.00元,实际发生额30,.00元,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扣除限额=30,.00×60%=18,.00元,营业收入的5‰扣除限额=1,,.00×5‰=7.00元,则调增=30,.00-7,.00=22,.00元。
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限额=,.00×2.5%=2,.00元,实际发生20,,00元,调增=20,.00-2,.00=17,,00元。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00元;
(2)行政性罚款支出5,.00元;
(3)个人所得税20,.00元。
注意:因李某每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故专项扣除费用13,.00元(养老保险9,.00元,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1,.00元);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及减除费用60,.00元不得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需通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36栏:“(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
,.00+22,.00+17,.00+48,.00+5,.00+20,.00=,.00元;
应纳税额=,.00×30%-40,.00=74,,00元;
应补缴税额=74,,00-20,.00=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