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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可否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或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解答如下,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

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综上,你公司作为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企业,购买境外某公司的软件在境内使用,需由我公司扣缴其增值税。请问我公司为该境外公司扣缴增值税时,能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

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年4月2日纳

综上,你公司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小规模月销售额优惠标准提高后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优惠标准由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含本数)提高至15万元(含本数)免增值税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解答如下,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万元(=10+40-12+),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万元应依法纳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优惠标准由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含本数)提高至15万元(含本数),免增值税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

4.小规模异地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15万是否就地预缴

问: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本月合计销售额大于15万元,其中一笔跨地级市的异地

建筑服务销售额为8万元。请问我公司本月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四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解答如下,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综上,你公司本月取得异地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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