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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盘点2021年10月新政辑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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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月要文

年10月税收法规辑要

每月税务要文作为税纪云平台的独立固定栏目,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个月的税务热门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概要

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征税对象: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2、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税的规定

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3、制定原则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试点期限

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决定生效期

自公布之日(年10月23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概要

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范围

先决条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类;

制造业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年销售额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企业。

2、销售额的范围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1)纳税申报销售额;2)稽查查补销售额;3)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年销售额的确定

4、延缓缴纳的税费范围

所属期: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

税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5、延缓缴纳事项规定

执行时间

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通告

文件概要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当期包括企业所得税与财产和行为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1、进行综合申报的前提条件:

登记状态正常;

已办理税种认定或税源登记;

不存在逾期未纳税申报信息。

2、其他事项说明:

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模块可继续使用。

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关于办理个人股权转让“四零”业务的温馨提示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7号),方便纳税人办理此项业务,提高通过率,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办理个人股权转让“四零”业务的温馨提示,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业务审理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四零”业务采用线上预审的方式,非“四零”业务仍采取上门审理的方式。

3、“四零”业务范围

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期末数=0;

本次转让收入=0;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期末数≤0;

被投资企业无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特殊资产。

五、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件概要

1、申报主体

符合财关税〔〕24号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的条件如下: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万元。

2、申报地点以及审核期限

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初审: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省商务厅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列入通知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向属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办法有效期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六、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80号)

文件概要

海关总署自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1、企业集团的范围

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子公司、参股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成员企业。

2、申请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条件:

牵头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不为失信企业;

企业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不涉及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3、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4、其他事项规定

1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提供担保。

2)集团内企业有以下情形的,海关可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不符合本文第二点条所列条件的;

不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保存相关单证、数据。

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江苏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文件概要

1、征求意见稿:

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税务局以及上海市税务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年11月18日前反馈意见。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2、重大税务案件范围: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上海市为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其中,具体标准如下:

3、公告:

针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处理处罚案件标准,江苏省税务局以及重庆市税务局出具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时间

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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