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骨脂注射液副作用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140112/4325479.html跨区经营结束,涉税事项该怎么处理?这5个问题,会计要记清楚
1、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结束,《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该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又发生了其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可以放弃减税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简易计税减税备案后,36个月内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业务,均应按照3%减按2%的*策执行。如果要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放弃减税,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业务不能按照16%的税率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申报纳税吗?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纳税人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策的条件,两种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策的通知》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以继承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以继承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