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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这些影响你生活的新规来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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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一大波涉及到大家生活方面的租房、买车、居民用水等新规将开始施行。同时,关于兵役、航运及医疗器械等方面新规及一大批新标准也将开始施行。

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策来了

财*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明确,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研究生入伍年龄可放宽至26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6周岁。

汽车数据管理规定及插混车型最低里程调整至43公里

涉及汽车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自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同时,在插电式混动车型的纯电续航里程方面,也有相应的法规调整。工信部、财*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10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如下调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调整为不低于43公里。

涉及民生方面,城镇供水价格分类有所调整,新修订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将城镇供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和焚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指出,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关于医疗器械方面,新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两项管理办法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优化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程序。

关于船舶及航运方面,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自年10月1日起,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实行“全国通办”,船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全国任意靠泊地到港接受审核。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发布《航区划分规则()》,规定了海上水域、内河水域和青海湖水域的的航区划分标准和程序,公布了已划分水域的航区等级,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以上新规,还有一大批国家标准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批国家标准公告,包括《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高速磁浮交通设计标准》、《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技术标准》、《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标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鉴定及加固技术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标准》,以上国家标准均自年10月1日起实施。

潇湘晨报记者胡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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