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最初的构想是由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于年在其发表的论文《社区结构与协同消费:一种日常活动的方法》中首次提出“合作消费”的概念演化而来,即“消费者在联合活动中与其他人一同消费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概念的产生,可以说是共享经济的理论之基。共享经济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然后以平台为媒介,对社会上分散化的闲置资源进行整合与重新配置,从而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
共享经济实质上是让原本闲置的供给与潜在的需求相匹配,每一个个体或企业都可以成为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或需求方。对供应方而言,通过转让闲置物品的使用权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收获相应的报酬;而对需求方而言,只是通过“租”或“借”的方式暂时拥有物品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同时需要向供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此时共享经济交易平台作为供需双方信息交换的桥梁纽带将获得交易的分成收入。
税收治理指的是税收权力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配置和运用,不同的治理主体不仅包括税务机关,还包括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将税收权力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并使用,通过它们之间的配合互动与合作,实现管理、服务、控制和协调税收,从而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的全过程。首先,参与税收治理需要遵循共治理念,即参与税收治理的主体不应该只包括税务机关,还应该包括与涉税信息相关联的部门,社会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公民,需要大家协同共治。
其次,为了实现税收治理良好有序的进行,应该按照税收权力上下联动进行,即税务机关与公民之间应该是互相协商、互动的关系,税务机关不断根据公民的反馈来优化税收服务,满足公民的需求,这样不仅便利公民完成纳税义务,而且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权力。最后,推进新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依旧是当下机构努力的方向,努力促使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的理想状态,彼时社会公民便会自觉主动的纳税。
当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税收治理的进程中,与机构共同监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最终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共享经济利用互联网技术,线上建立交易平台,然后以平台为媒介,将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并分享,从而满足供给方与需求方的需要,使供需双方达到平衡。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共享平台的搭建也需要借助这项技术才能展开。目前,许多互联网平台不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对线上线下的资源进行整合,并且利用这个时代背景下特有的大数据和GPS定位等技术手段为消费者在最短时间找到最符合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同时扩大了供应方的销售渠道。
借助移动互联网的技术,从而实现跨地域的点对点交流。共享经济,是把自然人所拥有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与社会成员进行分享,并获得较低的报酬。它将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开来,并提倡消费者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代替购买。需求方只是通过共享平台这一媒介从供应方那里获得短暂的使用权,与传统实体店经营模式相比,这种模式成本低且效率高,既降低了需求方的使用成本,也提高了供应方对闲置资源的利用。比如哈啰单车,只要支付押金或者芝麻信用达到标准,就能扫码用车,不再需要客户进行购买单车,方便快捷。
将供应方所拥有的闲置资源进行多次反复使用是共享经济的内核所在,通过这种方式将闲置的、被荒废甚至遗弃的资源进行多次利用,转让给需要并实现这些资源存在价值的人,不仅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且还可以使物品实现其存在的意义。共享经济新兴业态的出现,有利于个体的经济增长与社会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参与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既可以是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供应方,也可以是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消费者,这使得无法明确界定供应方与消费者。
因此交易双方逐渐向产消者靠近,此时,产权不再是买卖的重点,而资源共享逐渐成为新趋势,转让所有权变成出让使用权,市场也逐渐扩展至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交易。如果想要实现公平税负,那么既要促进横向公平的落实,又要促进纵向公平的落实。横向公平指的是对待相同经济状况的纳税人应该征收相同数额的税收;而纵向公平指的是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纳税人应该在税收上进行区别对待,根据纳税能力进行区分,纳税能力强者理应多纳税,反之则少纳税或者不纳税。
为了促进税收的合理分配,需要严格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的落实,即在现有的国家税收*策的实施过程中,应该认真把握好横向与纵向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在税收*策改革的过程中,应该要充分考虑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原则,才可以实现同等经济状况的纳税人的税收公平,以及合理分配不同经济状况下的税收,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过程中各类人员对拥有的信息存在不同。在社会*治、经济等活动中,由于信息具有局限性,所以不同的人群获取信息的能力有所不同,使得参与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同时其掌握信息的数据存在不同。
此时获取信息能力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有利地位,而获取信息能力弱的参与者,则处于较为不利地位。这往往会带来两种现象,一是逆向选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卖方掌握的信息要比买方多,买方无法判断产品的优劣,因此能够将次品以高价出售,这将导致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进而出现市场上交易产品平均质量降低的现象,这种现象大多出现在二手交易市场。二是道德风险,以保险行业为例,由于信息不对称,投保者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以后行为将会发生一些改变,而这种改变将对保险公司不利。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信息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的影响,它指出了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缺陷所在,要想减少其对经济产生的危害,需合理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作用。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税收治理领域也不例外。在税收治理领域中,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各个主体之间。比如因税务机关无法获取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收获的利润数据,同时企业或者个人对税收*策的理解不到位,而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还有在税务部门与其他涉税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为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数据不公开,导致税务机关获取信息渠道有限,难以获取真实的涉税信息数据。税收遵从度是指纳税人受主观意愿支配所体现出来的对税法的遵从程度。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我国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所得来计算应纳税额,并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缴税的程度,并且应该其在没有强制执行的前提下进行。
税收遵从度可以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一项合理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必然对税收遵从起促进作用,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税收的流失。尤其是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收*策的贯彻实施受到纳税人税收遵从的约束。因此,税收*策要想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离不开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首先,税务机关需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与税收制度,以及不断跟进税制改革,让其打从心底里认同税收*策的实施以及了解其纳税义务,知法才能守法;其次,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策激励纳税人进行自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