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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总分公司是否应分别适用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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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安徽省合肥市的一家总公司,在芜湖市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分别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公司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万元,分公司连续12月的销售额超过了万元,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应分别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年3月9日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总公司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万,如果分公司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万,总公司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增值税等分开申报!”答复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独立申报的,分别适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的标准。

综上,你公司与分公司的增值税独立申报,应分别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万元及以下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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