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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由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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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选择创办合伙企业偏多,毕竟合伙企业对于自己个人企业来说优点还是比较多的,不管是资金还是人脉等都是。但是合伙企业虽然好处多,但是要处理的问题也不少。比如小编最近新收到一个小伙伴咨询,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创业

情况:

我们是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法人合伙人。企业的税费种认定显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要按季度进行申报。

请问:

这个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由个人合伙人自己来申报吗?我们合伙企业全部是法人合伙人,但给我们核定的有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合伙企业只报工资薪金的个税就可以了吗?生产经营所得税不报会不会产生罚款?

回答:

根据《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回答就是以上这些了,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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