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1、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2、这项经营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应税项目,而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一般纳税人常见的混合销售行为有:
1.公司销售货物为主并负责运输所售的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以到货价确认收入,适用税率13%。
2.歌舞厅收取的门票费,同时销售烟酒及取得点歌费,按销售生活服务类,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3.建筑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作业,按建筑服务类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9%。
兼营
什么是兼营呢?简单地说,就是经营多种业务。
增值税把经营行为分成了五大类,也就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劳务就是专指加工修理修配,而服务是其他的提供劳动以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
如果一个公司,经营行为涉及到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可以称之为兼营。
注: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服务”这一种叠加形式。“货物+销售不动产”,“货物+销售无形资产”,“货物+劳务”这些形式都不属于混合销售。兼营则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五个类别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实际经营业务中要严格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业务,混合销售按一项业务确认收入和税率,兼营必须对不同业务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