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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人,季报和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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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从湘潭市税务局获悉,当前,已进入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四季度申报期(年1月20日前),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期(年1月1日至年3月31日)有部分重叠。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其办理纳税申报的次数,简化申报流程,市税务局鼓励个税经营所得纳税人“两表同报”,即纳税人在办理年个税四季度申报的同时,一并办理年度申报。

据市税务局统计,全市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户数有2.07万余户,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他们都要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季报和年报。如果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不仅要办理年四季度经营所得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还需要办理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果在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还需要汇总申报(上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往,季报和年报都是分开申报,纳税人至少登录两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或至少两次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表申报。

今年开始,市税务局鼓励“两表同报”,提倡纳税人同时办理季报和年报。不论纳税人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等线上渠道申报,还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都可两表同报,甚至三表同报。经过办税服务厅引导和税管员一对一的前期宣传,目前已有近两成纳税人完成了季报和年报“两表同报”。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相关负责人提醒,为形成申报服务的闭环管理,如有疑问,纳税人可通过“湘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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