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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已满12个月企业,可以申请复评纳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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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刘老师,我们是年6月成立的企业,听说新成立已满12个月企业,不满一个纳税评价年度,可以通过申请复评申报纳税信用了,是吗?

老刘: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1号)的第17条措施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新设立企业满足如下条件:在每年的3月或9月已成立满12个月不满足一个纳税人年度,税务机关没有进行纳税信用评介,而是按新办企业赋予M级的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在3月或9月通过申请复评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评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小胡:那太好了,我们企业在参加相关业务竞标时,评分细则中有纳税信用为A或B时可以加分事项,哪怎么申请复评呢?

老刘:下面我给你介绍,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请的操作。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

2、在纳税信用界面,选择。

3、在纳税信用复评界面,选择申请复评年度为“”,申请原因”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并点击。

4、上一评价年度扣分明细选择“.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指标,填写申诉理由,点击提交。

5、税务机关将于4月或10月依据纳税人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新设立纳税人在复评结果发布后,可以进入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选择查询“当前适用纳税信用级别”、或选择查询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可查到新设立纳税人复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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