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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4个常识,经常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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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经营所得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3、企业为职工缴纳除社会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税务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异地培训为职工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应归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培训涉及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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