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二手车转让应该如何缴纳税费?今天为大家解答二手车转让的那些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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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附加税费:
增值税免征,相应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纳税。
印花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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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一般情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文件规定,自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销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应并入当年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按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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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1.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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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珠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