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案例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年实现利润总额万元,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二、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三、节税解析通过对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息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还得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即:智慧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5%=50万元;智慧公司税后净利=-50=万元;税后净利进行分配应纳个人所得税=*20%=30万元;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80万元,税后收益万元。假设:张三与李四注册的公司类型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合伙企业,那么,纳税有何区别呢?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51%*35%-6.55=29.15万元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49%*35%-6.55=27.75万元张三和李四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万元通过对以上两种不同企业类型、税率差异、纳税形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企业纳税,而合伙企业是按自然人个人纳税,合伙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