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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规定:“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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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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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在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3%或者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六、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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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办理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策问题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规定:“一、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年度和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策问题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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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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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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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公告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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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及时享受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规定:“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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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最新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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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来源:衡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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