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吴诗航通讯员/岳瑞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在这个月底前,对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纳税人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此前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年。
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年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7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广大纳税人需在本月底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某些信息填报错误或失效,请及时更正。
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的操作,可分为以下5种情形: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然后点击“一键带入”,弹出窗口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
2.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年基础上确认即可,点击“一键确认”。
3.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可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如需要作废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删除”。
4.如需要新增年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确认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后填写新增的扣除项目。
7项专项附加扣除*策具体规定大家了解吗?让我们来一起看看——
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专项附加扣除之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之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专项附加扣除之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